一、本(105-1)学期「停修」申请时间为105年11月21 日上午10时起至105年12月23日下午6时止(期中考后至期 末考开始前二周),于「学生资讯系统-停修申请」线上办理, 仅摘述重要规定如下:
(一)停修后修习学分数仍应符合「学则」第15条所订, 各年级应修习之最低学分数,未符合前述规定者,系统将不受理「 停修」申请;惟大四生如认为停修后, 不至影响应取得之毕业学分总数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受理停修作业期间后,获准停修之科目,非经签奉核准者, 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请。
(三)科目停修后,其学分费(学分学杂费)已缴交者不予退费, 未缴交者仍应补缴。
(四)经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须登记于该学期成绩单及历年成绩表, 并于成绩栏注明「停修」, 其学分数不计列于该学期及历年修习学分总
数。
二、停修结束之次周,请各授课教师至「教师资讯系统」 更新授课点名单。
三、请各学系协助张贴双语「停修申请公告」及「停修申请手册」( 均如附件)于学系公告栏及系网公告,并周知各师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