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者部分:
1.运动绩优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,达上一学期修习学分总数 1/2者,应以书面报告向体育室提出教师课业辅导申请,若该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前2周尚未提出者视同弃权。
2.运动绩优生于当学期期中预警科目,达该学期修习科目1/2者,应以书面报告向体育室提出教师课业辅导申请,若该生于当学期第9周前尚未提出者视同弃权。
3.运动绩优生学业上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,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1/3者,得以书面报告项体育室提出学伴课业辅导申请,若该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前2周尚未提出者视同弃权。
4.运动绩优生于当学期期中预警科目达2科以上,得以书面报告向体育室提出学伴课业辅导申请,若该生于当学期第9周前尚未提出者视同弃权。
5.运动绩优生所属代表队教练或班级导师,得视情况代为以书面申请方式,向体育室申请所属学生参加教师课业辅导或学伴课业辅导。
6.每位运动绩优生(受辅者)每学期课业辅导或学伴辅导之总时数以 40 小时为上限,并于 10 周内完成。
7.运动绩优生须申请辅导者,于同一学期仅能由课业辅导或学伴辅导中择一申请。
8.各系所遴聘相关系所之教师或学生(辅导者)进行运动绩优生之课业辅导,辅导时间由辅导者与受辅者相互协调。
辅导者部分:
1.辅导者(教师及学伴)于完成辅导后以书面记录方式,缴回系上纪录。受辅导学生于辅导期间每2周记录受辅导纪录缴回体育室备查。
2.改善情形量化方式为计算个案辅导前、后不及格学分比率之改善比率,而后计算所有个案改善率之平均数。
个案辅导成效改善率计算方式:
( (辅导后比率-辅导前比率)/ 辅导前比率 )*10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