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教務處 公告】105-1學期停修申請時程公告

  • 2016-11-01
一、本(105-1)學期「停修」申請時間為10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起至105年12月23日下午6時止(期中考後至期末考開始前二週),於「學生資訊系統-停修申請」線上辦理,僅摘述重要規定如下:
(一)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 (二)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 (三)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 (四)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
      數。
二、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更新授課點名單。
三、請各學系協助張貼雙語「停修申請公告」及「停修申請手冊」(均如附件)於學系公告欄及系網公告,並週知各師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