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學務處 公告】學生助學措施

  • 2017-02-15

學生助學措施申請項目

 

Ø  學生狀況發生立即可申辦之助學項目:

1.    學生急難慰助金(發生後二週、一個月內提出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學生因意外受傷住院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。

²  補助金額2,00050,000

2.    緊急紓困獎助學金(上學期自開學日起至1025日提出申請,每學期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父母非自願離職失業或家庭月收入5萬元以內 (六個月內)特殊情形經獎助學金查委員審議通過。

²  補助金額5,00050,000

3.    「重大災害」生活濟助要點受災後二個月內或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,每學期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發生重大(風災、水災、地震、火災)由鄉鎮市公所開具證明。

²  補助金額10,00050,000

4.    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(事發3月個內提出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學生重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父母重大傷病。

²  補助金額10,00020,000

 

 

Ø  後續持續關懷可申辦之助學項目:

1.    弱勢助學助學金(上學期自開學日起至1025日提出申請,每學年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家庭年收得70以下、利息收入2萬元以下及不動產650萬以下。

²  補助金額;一學年補助12,000元到35,000元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。

2.    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(上學期自開學日起至1011日提出申請,每學年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家庭年收得70以下、利息收入2萬元以下及不動產650萬以下。

²  補助金額:錄取同學每月6000元助學金並依補助款多寡增減核發月份。

3.    低收入戶免費住宿提供(上學期自開學日起至1025日提出申請,每學期申請)

²  申請資格: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。

²  補助金額13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