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教務處 公告】105-2學期停修申請公告

  • 2017-04-11
一、本(105-2)學期「停修」申請時間為:
★(畢業班):自106年4月24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06年5月5日(五)下午6:00止。
★(非畢業班):自106年4月24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06年6月2日(五)下午6:00止。(期中考後至期末考開始前二週)

於「學生資訊系統-停修申請」線上辦理,僅摘述重要規定如下:
(一)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 (二)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 (三)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 (四)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
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