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(106-1)學期「停修」申請時間為106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起至106年12月29日下午6時止(期中考後至期末考開始前二週),於「學生資訊系統-停修申請」線上辦理,僅摘述重要規定如下:
(一)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另為配合「資電學院」大一「基礎程式設計(一)」教學改革,本學期修習該課程學生,除具有特殊或重大情事者,仍同意以專簽審核「停修」申請外,餘均按P(Pass)/I(Incomplete)方式呈現學習情形,爰不適用「停修」規定。
(三)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(四)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(五)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二、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更新授課點名單。
三、請各學系協助公告雙語「停修申請公告」及「停修申請手冊」(均如附件),提醒師生週知。
(一)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另為配合「資電學院」大一「基礎程式設計(一)」教學改革,本學期修習該課程學生,除具有特殊或重大情事者,仍同意以專簽審核「停修」申請外,餘均按P(Pass)/I(Incomplete)方式呈現學習情形,爰不適用「停修」規定。
(三)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(四)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(五)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二、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更新授課點名單。
三、請各學系協助公告雙語「停修申請公告」及「停修申請手冊」(均如附件),提醒師生週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