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(105-1)學期「停修」申請時間為105年11月21 日上午10時起至105年12月23日下午6時止(期中考後至期 末考開始前二週),於「學生資訊系統-停修申請」線上辦理, 僅摘述重要規定如下:
(一)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「學則」第15條所訂, 各年級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「 停修」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 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,不受此限。
(二)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 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(三)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 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(四)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 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 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
數。
二、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 更新授課點名單。
三、請各學系協助張貼雙語「停修申請公告」及「停修申請手冊」( 均如附件)於學系公告欄及系網公告,並週知各師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