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者部分:
1.運動績優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達上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1/2者,應以書面報告向體育室提出教師課業輔導申請,若該生於下一學期開學前2週尚未提出者視同棄權。
2.運動績優生於當學期期中預警科目,達該學期修習科目1/2者,應以書面報告向體育室提出教師課業輔導申請,若該生於當學期第9週前尚未提出者視同棄權。
3.運動績優生學業上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1/3者,得以書面報告項體育室提出學伴課業輔導申請,若該生於下一學期開學前2週尚未提出者視同棄權。
4.運動績優生於當學期期中預警科目達2科以上,得以書面報告向體育室提出學伴課業輔導申請,若該生於當學期第9週前尚未提出者視同棄權。
5.運動績優生所屬代表隊教練或班級導師,得視情況代為以書面申請方式,向體育室申請所屬學生參加教師課業輔導或學伴課業輔導。
6.每位運動績優生(受輔者)每學期課業輔導或學伴輔導之總時數以 40 小時為上限,並於 10 週內完成。
7.運動績優生須申請輔導者,於同一學期僅能由課業輔導或學伴輔導中擇一申請。
8.各系所遴聘相關系所之教師或學生(輔導者)進行運動績優生之課業輔導,輔導時間由輔導者與受輔者相互協調。
輔導者部分:
1.輔導者(教師及學伴)於完成輔導後以書面記錄方式,繳回系上紀錄。受輔導學生於輔導期間每2周記錄受輔導紀錄繳回體育室備查。
2.改善情形量化方式為計算個案輔導前、後不及格學分比率之改善比率,而後計算所有個案改善率之平均數。
個案輔導成效改善率計算方式:
( (輔導後比率-輔導前比率)/ 輔導前比率 )*100%。